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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司法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4:58:0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司法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而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界限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常常同时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区分它们之间的界限,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的行为。这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并没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而只是实施了单一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或者单纯地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或者从事非法出版等非法经营行为,则不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而是依其具体行为所构成的相关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定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等。

  二、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犯罪行为即构成本罪的既遂,至于是否现实地妨害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不是本罪构成既遂的标志。但行为犯的既遂也要求行为发展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能构成既遂,具体到本罪,们认为,行为人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实施的行为达到能够造成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危险的程度,才能成立既遂。例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为了传播而持有、携带邪教宣传品,且持有、携带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根据具体案情,按犯罪预备或未遂论处;对于在传播邪教宣传品之前或者传播过程中被当场抓获的,如果不是其制作而只准备传播,且数量已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标准的,应按犯罪预备处理;被截获的邮寄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数量标准的,按犯罪未遂处理;等等。

  (二)罪数形态认定

  本罪的实施往往与其他犯罪发生竞合、牵连关系。对此,根据想象竞合犯或者牵连犯的法理,一般应从一重罪处断,但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为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的信息,同时造成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破坏,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进行数罪并罚;对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未对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破坏的,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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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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