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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29:4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2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而后者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窃照活动的行为;而后者可以是采取任

  何手段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窃听、窃照活动的行为;而后者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成立条件,因此,如果未完成犯罪的,其危害不大,没有必要以犯罪论处。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无论行为人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或者窃照专用器材,还是同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都只构成一罪。

  如果行为人非法生产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后又非法使用,进行窃听、窃照活动,或者行为人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从事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国家秘密活动的,一般不进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牵连犯处理,从一重罪论处。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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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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