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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7 13:01: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0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后罪包括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而后罪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的行为。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与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后罪包括任何密级的国家秘密。(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而后罪表现为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后罪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4)犯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后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一)停止形态认定

  作为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不存在未遂以及其他未完成形态,即只要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一律按本罪的既遂论处。

  (二)罪数形态认定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属于选择性罪名,无论行为人非法持有的是属于国家绝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还是属于国家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同时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两种密级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都只构成一罪。

  如果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后,又非法持有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属于牵连犯,可择一重罪处罚。

  行为人将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故意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人员的,非法持有行为被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因此,可以直接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论处,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同时,又将该文件或资料的内容泄露出去的,其泄露行为又构成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由于泄露国家秘密罪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之间不具有牵连关系,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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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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