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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

发表时间:2017-10-23 11:16: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51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界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都是与土地管理有关的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使用权,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土地特别是农用地进行保护的管理制度。(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是情节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实施了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买卖以外的其他形式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也即未按国家法律规定程序办理征用或者划拨手续的行为,或者未按规定权限办理审批手续的土地转让的行为。倒卖土地使用权,包括毫不掩饰、明码标价地将土地卖给他人收取价款和以某种形式掩盖其土地买卖的实质而将土地卖给他人两种行为方式。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结果犯,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侵占农用地,数量较大,造成大量农用地毁坏的行为。(3)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要求以牟利为目的,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包括直接故意,也包括间接故意。

  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特殊形态认定

  本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对合犯形态。在我国,对合犯又称为对行犯、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要件的犯罪。对合犯分三种情况:一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如行贿罪与受贿罪;三是只处罚一方的行为(片面的对合犯),如销售伪劣产品罪,购买者一般不为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第二种情形的对合犯,即都以非法转让或倒卖的土地为犯罪对象,罪名与法定刑各不相同。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在本质上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是一般主体犯罪,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在本质上属于典型的渎职犯罪,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本罪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只有单位犯罪。但是,本罪与后两罪在特殊情况下存在着对合关系,即本罪行为人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行为实现其牟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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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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