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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3 10:31:1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2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选举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破坏选举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

  1.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类犯罪,其侵犯的客体为《宪法》赋予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产规则而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构成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在时间方面有特殊的要求。本罪的犯罪手段多种多样,其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有四种表现:(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其时间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相对而言,手段较为单一,主要表现为暴力。此外,两罪在犯罪对象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本罪的对象为选民和代表,寻衅滋事罪的侵犯对象则通常为不特定的人或者财物,具有偶然性、随机性。

  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首先,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两罪都为故意犯罪,但行为人认知的内容不同。本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害选举活动的进行及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目的往往是出于个人政治上的野心或者是发泄个人的不满等。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往往为了耍威风,以求满足不正常的精神刺激和心理需要。

  (二)破坏选举罪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行为人破坏选举的,往往会伴随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因此,本罪与《刑法》第280条第1款规定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一定的联系,但也有一定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中,以伪造选举文件的手段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的本质是破坏选举,侵害的客体是《宪法》规定的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公文、证件和印章是国家机关行使管理权、进行各种公务活动的重要段和凭证。因此,对公文、证件和印章的伪造必然会破坏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信誉,从而妨害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人往往会伪造选举文件如选票等,这些选举文件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持选举工作机关制定、发布的关于选举工作的文件,尽管选举文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的公文,但它不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与选举工作无关的公文、证件等。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的对象为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本罪中,以伪造选举文件手段实施破坏选举的目的明确单一,往往具有明确的破坏选举的目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其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通常是为了取得某种利益,或者是为了营利,还有的是为实施其他犯罪活动作准备等,如为了诈骗或设立非法机构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三)破坏选举罪和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1.犯罪的客体不同。本罪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类犯罪,其主要侵害了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妨害公务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其中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侵犯的是各级人大代表依法享有的各种职权,同时,妨害公务罪的客体不仅限于人大代表制度,还包括其他制度,也即其妨害的是国家的正常公务。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本罪中,以暴力、威胁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构成破坏选举罪的仅限于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侵害代表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情形,不包括对代表依法享有的其他职权的侵害。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其中,代表职务,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代表在其所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职务。只要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代表行使其上述代表职务的,就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要件限制。当然,从广义上看,侵害代表的选举权是妨害其公务行为的一种,这里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相对于妨害代表执行公务的犯罪来说,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破坏选举罪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刑法原理,一般以破坏选举罪定罪量刑。此外,两罪在犯罪对象上也有一定的区别。本罪的对象是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民和代表,而妨害公务罪的对象除了人大代表外,还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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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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