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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实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和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11:4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3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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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刑法修正案(七)》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按照该规定,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包括秘密窃取、非法购买或采用利诱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也包括行为人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此外,构成本罪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关于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界定:信息登记单位(特别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大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当事人的信息安全、个人生活和人身安全产生影响的;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民生造成影响的或者被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当然,应该在不断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保证本罪的准确适用。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构成本罪又符合其他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论处,而由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处罚较轻的犯罪,往往按其他罪名论处。例如,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将该信息泄露给他人,后果严重,如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则按受贿罪定罪量刑;如根据受贿数额或其他情节尚不构成受贿罪及其他罪名的,则可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传播,侵犯他人名誉的,可按侮辱罪进行处罚。如果明知他人在获得该信息后用于犯罪活动仍泄露给他人的,可按所实施的其他罪的共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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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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