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0-23 10:20:1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8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实施侵犯通信自由罪并从中窃取财物行为的处理

  根据198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侵犯公民通信自由,非法开拆或者隐匿、毁弃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的,根据以下不同情节分别处理:(1)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2)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3)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对于最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按照诈骗罪而不是盗窃罪处罚,是把“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作为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事实根据,因此,单就“冒名骗取汇兑款”的行为,按照诈骗罪处罚。

  二、侵犯通信自由罪之牵连犯问题

  本罪的牵连犯表现在行为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与其他犯罪,如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盗窃罪、侮辱罪、诽谤罪等在方法或结果上的牵连关系。需要明确的是,牵连犯中的两个行为都必须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足以单独构成犯罪,如果一行为根本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行为或未达到法定情节成立犯罪,而另一行为构成犯罪,则直接以该罪定罪处罚,对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案例】A市某厂委托了五六个居间人找销路,出售一批因打官司抵债回来的布匹。居间人刘某通过邮局以信件形式将该信息告知B市某布匹批发部承包人高某。信件至B市后,邮递员向高某送信时,高某外出,与其相邻的布匹批发商林某代高某将信收下,并私拆了该信件。林某获取该信息后,及时前往A市与刘某取得联系,将A市某厂的约10万米布匹以50万元的价格买下。而后林某将这批布匹以80万元价格抛出,盈利约30万元。几个月后,高某与刘某联系上,刘某失口说出此事。高某听罢非常气愤,以林某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林某赔偿其损失60万元。

  本案中,A市某厂出售布匹属于公开事件,并不是商业秘密,因而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但是,林某未经许可,私拆高某的信件,致使高某错失一笔商业交易,损失巨大,属于情节严重,应当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但如果行为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后,又实施了其他的行为,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方法或结果上的牵连关系,并且两个行为依照《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都单独构成犯罪,《刑法》分则又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则按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以法定刑较重的罪定罪处罚。例如,行为人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公然宣扬所获知的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则同时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和侮辱罪,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swrd/1260.html
刑事辩护律师实务:侵犯通信自由罪的认定相关推荐: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