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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实务:非法搜查罪的认定问题

发表时间:2017-10-23 09:58:4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刑事辩护律师实务:非法搜查罪的认定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搜查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捆绑、扣押债务人并进行搜寻、强取财物,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究竟是构成非法搜查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就容易混淆。两罪的区别在于:(1)犯罪的客体不同。非法搜查罪不仅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而非法拘禁罪只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不可能侵犯他人的住宅安宁权。(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搜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者住宅进行非法搜查的行为,在客观方面重点表现为“搜查”;而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般是行为人将被害人关押或者限制于一定的场所,不让其离开,在客观方面重点表现为“拘禁”。(3)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非法搜查罪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搜查行为,一般是为了寻找某物,搜寻某人,或者是为了获取案件的证据,重在“搜查”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中行为人拘禁行为本身就是其行为的目的,主观上就是为了达到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效果,当然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

  【案例】被告人马某、李某合伙做生意,因个体运输户周某拖欠其货款4000多元,多次催要未果,因而对周某不满。两被告人经过预谋,决定到周某家拿东西,逼其还钱。2004年1月18日,马某、李某二人租了1辆面包车,雇用38人,携带绳子和门锁,于次日凌晨窜至周某住处。因周某不在家,马某、李某要钱不成,便强拿周某家的财物,遭到周妻和妻妹的阻挠,马某等遂将二人双手捆住,拿走周家的18英寸彩电2台、双卡收音机1台、双缸洗衣机1台以及塑料包、皮箱各2个(内装衣物和现金1875元),一并搬走放在面包车上。被告人李某用携带的锁将周某家门锁住,把周妻与妻妹锁在房内。而后,马某、李某等将所拿财物拉走,放至李某所开的饭店中。

  检察机关对马某、李某以非法搜查罪提起公诉,一审人民法院以非法搜查罪对马某、李某二人均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二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非法搜查,而是非法拘禁,故撤销了一审人民法院对马某、李某的刑事判决,改判二上诉人犯非法拘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二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主要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搜查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搜查他人贵重物品以抵债的故意,客观上纠集数人,雇用车辆,夜闯民宅,并使用暴力捆绑他人,强行拿走他人较为贵重的财物,对住宅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已经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和住宅安宁权,符合非法搜查罪的构成特征。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理由是:二被告人主观上虽然是为追索债务,但是在客观上却采用了纠集数人夜闯民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方式,并且强行拿走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理由是:(1)二被告人明知采取捆绑、锁门的手段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是非法的,但在索债的过程中却故意实施,把周妻和妻妹的双手捆住,临走时还把她们反锁在房内,剥夺她们的人身自由,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特征。(2)二被告人虽然捆绑他人并强行拿走财物,但没有对他人的身体和住宅进行搜查,或者说其非法搜查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不甚明显,定非法搜查罪缺乏必要的事实根据。(3)二被告人过去曾多次到周家登门讨债,此次到周家开始也是索债,理由是正当的,只是由于债务人不在家,索债不成,才按照预定的计划强行拿走财物抵债,因而定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显属不妥。

  二审人民法院的改判是正确的。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是非法搜查罪。因为二被告人闯入周某家中是为了索要债务,不具有非法搜查罪中行为人为了寻找某物、某人而进行搜查的动机和目的,行为人所实施的一切行为都是围绕周某欠的债务进行的,其捆绑周妻与妻妹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这种捆绑行为又是为了使自己得以顺利地以周某的财物来抵债,虽然二被告人强行拿走了周某家的财物,但是却没有对周某家进行翻看、检查等非法搜查的行为,不具备非法搜查罪的客观方面的特征。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不应确认为非法搜查罪。

  二、非法搜查罪的罪数形态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不是为了搜查而搜查,行为人搜查他人身体时会伴随有殴打、侮辱等行为。例如,行为人进入他人住宅可能会有搜查财物、掠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在搜查中可能还会有毁坏财物或者盗窃的行为;搜查妇女身体时,又可能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强奸行为。行为人非法搜查又劫走财物的,应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即按照抢劫罪处罚;非法搜查中盗窃、毁坏财物的,可以按照非法搜查罪与盗窃、毁坏财物犯罪并罚;非法搜查妇女身体又实施强制猥亵、侮辱行为、强奸行为的,可以按照非法搜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奸罪等犯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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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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