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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发表时间:2017-10-22 16:31: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0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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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不难区分,前者是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伤害,后者是对他人生命的非法剥夺,但是由于二罪存在着不同的形态,不同的犯罪形态间存在着相似之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时难以区分。一般来说,二者通常在两种情形下存在着区分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二是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他人死亡的结果;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在主观上都是故意,在客观上也都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如何把握二者的区别,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三种不同观点:(1)目的说。认为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不同,理由是犯罪目的是犯罪活动的出发点,统筹着犯罪活动的全过程。犯罪目的在认定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中的重要作用是客观存在的。故意伤害罪的目的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故意杀人罪的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2)客观事实说。认为区别二者,如果以主观犯罪目的为认定标准,则行为人矢口否认杀人目的时,司法机关就无法定罪,因而应以案件的客观事实为标准。究竟以哪些客观事实为标准,又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发生的犯罪结果为标准,有人认为应以行为的方式为标准,如用可以致人死亡的工具打击人的致命部位就可以构成故意杀人。(3)故意说。该说是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故意内容,只有根据犯罪故意的实际内容才能正确区分。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其各自故意的内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就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不论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即使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也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上述三种观点都有可取之处,但亦有所偏颇,单独以其中某一标准区分此罪与彼罪是片面的。(1)目的说不以客观事实为区分标准,而是强调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着手,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将目的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却过于片面。因为犯罪目的并不存在于任何犯罪行为中,它只是部分犯罪的构成要件。对于直接故意的杀人而言,存在着犯罪目的,根据此说固然可以进行区分。但是对于间接故意的杀人而言,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是一种放任的态度,根本谈不上存在着杀人的目的。如果按照目的说就会导致将大量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归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中,因而少有赞同。(2)客观事实说只根据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最终结果、犯罪手段、伤害的部位等纯客观的事实来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会导致认定此罪与彼罪中的混乱。因为同一种犯罪工具既可以用来实施故意杀人罪,也可以用来实施故意伤害罪;同一种伤害结果,如致人残疾,既可以由故意杀人罪(未遂)造成,也可以由故意伤害罪造成;对同一个身体部位的伤害,既可以是故意杀人罪引起,也可以是故意伤害罪引起。因此,仅仅依据客观事实说是无法正确区分二者的。(3)故意说认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既遂的界限是: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只有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故意,而对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是出于过失;而故意杀人既遂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故意说虽然是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但是仍然存在疑问:故意是一种主观心态,表现于人的内心世界,具有非标准性特征,而刑事司法要求必须严格依照一定的标准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故意说主张根据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内容来区分二者,实际上只是停留在理论的探讨层面,在司法实践中是无法完成区分任务的,主观内容仍然需要借助犯罪的一些客观事实来认定。因此,应当坚持犯罪构成原理,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全部事实,正确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说与客观事实说是完全可以结合在一起作为区分二者的标准的,参照客观事实与主观故意仔细分析就能将二者正确地区分开来。

  综上,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各种因素:(1)行为人使用的是何种工具?该犯罪工具的杀伤力如何?犯罪工具是预先选择还是随手取得的?(2)打击的部位是什么?是要害部位还是非要害部位?是特意选择要害部位打击,还是顺手可能打击什么部位就打击什么部位?(3)打击的强度如何?行为人是使用最大力量进行打击还是注意控制打击力度?(4)犯罪行为有无节制?在被害人丧失反抗能力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继续打击?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行为人是否中止犯罪?(5)犯罪的时间、地点与环境如何?是行为人特意选择的时间、地点还是随机选择的时间、地点?案发当时是否有他人在场?(6)行为人对被害人是否抢救?对死亡结果表现出何种心态?(7)行为人有无犯罪预谋?行为人是如何预谋的?(8)行为人与被害人平时是什么关系?是素有怨仇还是关系较好,是素不相识还是相互认识?

  同时,对那些目无法纪、胆大妄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分子,应根据案情,区别对待:(1)凡具有明显杀人故意的,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2)凡具有明显伤害故意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3)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故意内容难以确定的,应首先判断行为人有无伤害故意,如果行为人连伤害故意都没有,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结果的,就只能根据行为人有无过失,或者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者以意外事件或一般违法行为论。如果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伤害故意,只是有无杀人故意难以认定的,为慎重起见,可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既有伤害故意,又对他人死亡持放任态度的,应当按照实际造成的后果定罪,未造成死亡结果而只是造成伤害结果的,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必须查清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细节,全面认定行为人行为的犯罪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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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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