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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11-27 10:44:28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688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腹部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病人出现血尿的情况很多,但一定要抓住外伤性血尿这个条件。在外伤后出现血尿的情况也很多,但是一定要求受伤的部位在尿路的解剖系统,其他部位受伤后检查有血尿,构不成因果关系,不在此规定的鉴定范围。

  常见的外伤性血尿有:打击双侧肾脏部位、输尿管、膀胱、尿道等。这种外伤性血尿一定要出现在上述器官受伤之后,而不是在受伤之前。伤者所出现的血尿与尿路损伤要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也就是要在伤后立即出现血尿,绝不是在伤后很久才出现血尿。

  伤者所出现的血尿包括肉眼血尿和镜下血尿二种情况。轻微损伤性质的血尿属于一过性的血尿,或者短时间的镜下血尿,少则几小时,多则几天即可消失,最长的一般也不会超过两周。

  在轻微伤鉴定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有泌尿系统器官的损伤史,损伤后很快出现血尿;

  2.在排除肾挫伤、输尿管挫伤、膀胱挫伤和尿道挫伤的基础上方可鉴定为轻微伤;

  3.排除疾病性的血尿和尿路外的血液混入。例如尿路结石、肾盂炎、肾炎、膀胱炎、精囊炎、前列腺炎等,这些器官有病时也可以出现血尿。对于本条款的鉴定,鉴别诊断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本条款规定,只要是外伤造成血尿的,就符合适用要求,没有规定血尿的持续时间长短,也没有规定是肉眼血尿还是镜下血尿。如果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本意,伤后只要是出现肉眼血尿的,不管时间持续多久,都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如果出现镜下血尿的,必须具有明显的尿路损伤史,有临床症状表现,查体有外伤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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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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