腹部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11-27 10:44:28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55次病人出现血尿的情况很多,但一定要抓住外伤性血尿这个条件。在外伤后出现血尿的情况也很多,但是一定要求受伤的部位在尿路的解剖系统,其他部位受伤后检查有血尿,构不成因果关系,不在此规定的鉴定范围。
常见的外伤性血尿有:打击双侧肾脏部位、输尿管、膀胱、尿道等。这种外伤性血尿一定要出现在上述器官受伤之后,而不是在受伤之前。伤者所出现的血尿与尿路损伤要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也就是要在伤后立即出现血尿,绝不是在伤后很久才出现血尿。
伤者所出现的血尿包括肉眼血尿和镜下血尿二种情况。轻微损伤性质的血尿属于一过性的血尿,或者短时间的镜下血尿,少则几小时,多则几天即可消失,最长的一般也不会超过两周。
在轻微伤鉴定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有泌尿系统器官的损伤史,损伤后很快出现血尿;
2.在排除肾挫伤、输尿管挫伤、膀胱挫伤和尿道挫伤的基础上方可鉴定为轻微伤;
3.排除疾病性的血尿和尿路外的血液混入。例如尿路结石、肾盂炎、肾炎、膀胱炎、精囊炎、前列腺炎等,这些器官有病时也可以出现血尿。对于本条款的鉴定,鉴别诊断显得十分重要。
根据本条款规定,只要是外伤造成血尿的,就符合适用要求,没有规定血尿的持续时间长短,也没有规定是肉眼血尿还是镜下血尿。如果按照本条款的规定本意,伤后只要是出现肉眼血尿的,不管时间持续多久,都符合本条款的规定。如果出现镜下血尿的,必须具有明显的尿路损伤史,有临床症状表现,查体有外伤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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