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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

发表时间:2017-10-22 15:17:21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735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手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a)手擦伤面积10. Ocrn2以上或者挫伤面积6.Ocrri2以上

  手擦伤面积lOcm2以上或者手挫伤面积6cmz以上,这是手软组织擦伤及挫伤面积的最低限,6cm2以下的软组织挫伤不属于人体轻微伤。手软组织挫伤面积的上限应与人体轻伤二级鉴定标准的最低限相衔接。

  手软组织挫伤的同时合并皮下组织和肌肉内的血肿、软组织挫裂伤、划伤等,在鉴定的时候应分别计算。在鉴定手软组织挫伤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正确地掌握手软组织挫伤的诊断标准,应与划破伤、皮下血肿、挫裂伤、擦伤等相区别。

  2.由于手软组织挫伤后的皮下出血,根据时间的推移可以出现不同的颜色变化,如新出血可呈红色、青紫色、青蓝色、紫红色、紫蓝色,3—5天可变为淡黄色、浅绿色、黄绿色等。无论出现什么样的颜色都应认真地检查和诊断,并应排除故意摸擦颜色伪装的挫伤。

  3.手软组织挫伤后,血液从血管中流到皮下组织,由于血液重力的作用,积聚在皮下组织中的血液必定向身体低下部位坠积性流动,出现青紫斑向下扩散移动的情形。在鉴定中测量皮下出血面积的时候,就应该测量原发性挫伤面积,不应测量坠积性瘀血斑,如果稍不注意就会造成鉴定的错误。

  4.挤压性手挫伤,除了皮肤有损伤之外,皮下组织、肌肉层也可能出现损伤。挤压性挫伤在外表检查时皮肤损伤并不太重,皮肤青紫斑有时也不太显著,但可以发现局部肿胀,压痛明显等。只要认真观察、检查还是能够确诊的。

  该条款还规定了手皮肤擦伤的具体标准,擦伤面积在10 CIll2以上的才符合人体轻微伤的条件。对予手擦伤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中没有规定,因此该条款中规定的面积是人体轻微伤的最低限标准,最高限标准没有规定,可以说擦伤面积不管多大,皆属于轻微伤。

  在测量手擦伤面积时,不要将没有渗出血的擦痕计算在内,凡是没有组织液渗出的擦痕不能认定为擦伤。比较典型的软组织擦伤应该是:钝性物体擦过手表面,使皮肤的表层呈点状、条状或者片状掀起、剥脱、真皮暴露、有血液和组织渗出、结痂等。

  b)手一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Ocm以上;两处以上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 5cm以上;刺伤深达肌层

  如果手部的损伤属于锐器造成时,就应当以创道的深度作为鉴定标准,只要是刺入皮下深达肌肉层的,就符合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的下限。其刺创的上限标准应与人体轻伤二级标准的下限相衔接。

  如果手部的刺创有多处时,也应该把所有的刺创深度累计相加计算,但其中必须有一处接近肌肉部位(本条款没有对刺创累计相加计算进行规定,可以类推性累计相加鉴定)。

  手部有多处创口的,可以相加计算,但是长度一定要达到1. 5cm以上,这是最低限。手一处创口长度需达lcm以上。

  人体损伤是复杂的,如果受害人身上有裂创的长度,又有刺创的深度,这种创口长度和深度是不能简单累计相加计算的。因为裂创的长度和创道的深度在鉴定的时候不是一个标准,应该综合分析作出科学的鉴定意见。

  对于圆锥形的刺器刺伤手部时,如铁锥、铁钉、小螺丝刀等,这种特殊的致伤器械可能损伤后不会出血或者出血量很少。当刺器拔出后在体表上仅留下了一个很小的洞,此种情况的仍应按刺创进行鉴定。如果刺器确实是很小时,例如缝补衣服的针、医疗上用的针灸针、注射器针头等,即使刺入皮下达肌肉的,也不宜鉴定为轻微伤。

  c)手关节或者肌腱损伤

  该条中所说的手关节是指手指及手掌的各个小关节,不含腕关节。

  手关节损伤最关键的地方是手关节损伤后的临床症状和体征,如果只有损伤的事实和经过,而没有损伤后的体征则构不成轻微伤。这里所规定的损伤后体征是指受伤的手关节部位出现红肿、青紫、压痛、关节活动时有功能障碍等。这种损伤后关节临床体征是损伤后所立即出现的或者是伤后短时间内出现的。该条中不要求有后遗症,更不要求在医疗终结时间后有功能障碍。而只是要求损伤后有手关节损伤症状,手关节外观有异常变化。如果只有主诉疼痛或者不能活动是不能鉴定为轻微伤的。 人的正常关节可以分为可动关节、不可动关节和微动关节三种。不动关节如果在损伤后出现了活动,变为微动关节或者活动关节时皆属于异常变化。微动关节在受伤后变为不动关节或可动关节时也属于异常。特别是可动关节在活动时无论是要伸曲或旋转时皆有一定的幅度,也就是人体的各个关节都在规定的幅度内运动,当损伤后出现了过度的伸曲和旋转,皆属于不正常。

  手关节受伤后出现异常,其程度达不到人体轻伤二级鉴标准的,即可鉴定为轻微伤。还应该注意一个问题,就是有的人手关节原来就有生理性过度伸曲,也有人本来就有弹响关节,在鉴定的时候应该和损伤相鉴别。

  肌腱损伤,是指手指或手掌任何一个肌腱发生了损伤,只要具有损伤后特征,有损伤事实,损伤与结果构成因果关系的就可以鉴定为轻微伤。手肌腱的损伤后体征是指受伤的部位有红肿、青紫、疼痛、活动受限或活动异常等。

  手部的肌腱大部分都是附着在骨骼的关节部位,如果肌腱发生了损伤,相应部位的关节活动必定会受到影响,因此损伤后的关节活动异常可以说是手肌腱损伤的典型体征。

  人体的肌腱和韧带是有区别的,在解剖结构上和生理功能上都不是一回事。有的韧带就包围在关节的四周,与肌肉不发生连接关系,如膝关节的十字韧带、边接上下椎体的脊椎韧带、体腔内固定器官的韧带等。与肌肉边接并协同发挥肌肉的收缩伸曲和旋转功能的韧带叫肌腱,就不能称之为韧带。一般情况下关节部位的韧带损伤只能影响到关节不稳,肌腱损伤大多会影响到四肢的活动,失去拮抗作用。

  d)腕骨、掌骨或者指骨骨折

  本条款的手骨骨折应当是部分手指骨的骨折。腕骨、掌骨或指骨骨折后无法与上一等级的损伤条款相符合的,就可以类推性适用本条款鉴定。

  e)外伤致指甲脱落,甲床暴露;甲床出血

  指甲脱落列为轻微伤还是比较合理的。人体轻伤二级鉴定标准中也没有对指甲脱落作出规定,因此该种损伤跨度太大,从一个指甲脱落开始计算,一直到十个指甲脱落皆以轻微伤论,确实有点不科学,也不公平。如果一个人故意伤害他人时,将其十个手指甲全部予以拔除,根据该条款规定只能鉴定为轻微伤,这显然不太合理。还有的故意伤害中将其竹签刺入指甲中,造成甲床出血。

  在鉴定的时候首先要正确地掌握指甲脱落的概念和标准。典型的指甲脱落是指指甲离开甲床,对于这种类型的脱落是没有什么争议的。对于指甲部分离开甲床,没有完全脱落下来,到医院经医生诊断认为没有什么保存价值,后由医生手术给予拔除,此种情形的仍视为外伤性脱落。还有一种情况是指甲大部分离开甲床,只有一小部分与甲床相连,由于无污染,经医生精心清创处理,最后基本治愈,或者是留有轻度畸形。对于此种情况的鉴定时应特别认真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地鉴定为外伤性指甲脱落,也不能鉴定为构不成脱落。应该一分为二的来看待,如果康复很好,与伤前没有什么差别,则不宜诊断为指甲脱落;如果修复的指甲畸形丑陋,失去了正常指甲的形态和功能,则应按指甲脱落进行鉴定。

  关于指甲脱落的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去看待:一个是看预后,对于受伤当时没有完全脱落的,是伤后拔除的,或者是后来脱落的,都应视为外伤性脱落;另一个是看预后的效果,如果是伤后使受伤的指甲变得畸形丑陋,失去正常指甲功能的,即使不脱落也应视为外伤性脱落。

  甲床暴露是指指甲尚没有脱离甲床,但部分指甲确实是脱离了甲床,使甲床部分暴露于外界空间。

  甲床出血是指指甲下出血,无论是甲下血肿还是血液从甲下流出,皆视为甲床出血。

以上就是关于:手损伤轻微伤鉴定标准的全部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联系我们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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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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