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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刑事律师范本)

发表时间:2026-07-27 09:25:3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5次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姬传生,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 68 号 4A14 楼

联系事项:申请排除被告人孙宗博全部侦查讯问、询问笔录

一、申请事项

依法排除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孙宗博在侦查阶段所作全部讯问笔录、询问笔录,前述证据不得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二、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侦查人员存在威胁、引诱取证行为,被告人供述不具备自愿性被告人孙宗博自审查起诉阶段起,即向公诉人员如实陈述侦查人员田泉用、刘浩在讯问过程中实施威胁、引诱取证行为;本案庭审过程中,孙宗博亦当庭完整、稳定陈述遭受非法取证的全过程,足以证实案涉笔录系在心理胁迫、诱导误导下形成,并非本人真实、自愿意思表示,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取证规范。

二、案涉笔录制作程序违法,存在自问自答、刻意篡改情形,记录内容与讯问客观过程严重不符案涉全部讯问、询问笔录并非如实记录被告人原始陈述,侦查人员存在自问自答、预先拟定案情、修改当事人表述的违规操作,书面笔录无法还原真实讯问场景,笔录本身不具备合法、客观的形式要件。

三、笔录记载内容与客观事实、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真实性存疑笔录虚构两项核心案件事实:一是虚构孙宗博存在线上经营销售行为;二是虚构孙宗博与同案被告人李梦莹存在卫生巾交易往来。上述内容无任何客观书证、电子数据佐证,且与多名同案被告人当庭陈述完全冲突,足以证明笔录内容虚假,不能反映案件客观事实。

综上,侦查机关以威胁、引诱非法手段获取供述,违规制作虚假笔录,案涉全部讯问、询问笔录同时丧失合法性、真实性,依据非法证据排除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对孙宗博定罪量刑的依据。

三、可供法庭核查的线索及佐证材料

辩护人当庭提交三份客观书证,直接佐证案涉笔录记载事实不具备客观真实性;

同案被告人颜康康当庭陈述,侦查人员办案过程中存在引诱猜测涉案金额的行为,其本人供述金额与孙宗博笔录内容无法印证;

同案被告人李梦莹当庭明确否认与孙宗博存在微信沟通及涉案交易,直接推翻笔录记载关键事实;

被告人孙宗博自审查起诉至本案庭审阶段,持续稳定向办案机关、法庭陈述侦查人员威胁、引诱取证的违法事实,前后陈述一致。

以上书证、多名被告人当庭证言、被告人稳定控告记录相互印证,能够对侦查取证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请求法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依法核查讯问录音录像、传唤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并将本案全部非法笔录予以排除。

此致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姬传生律师

2026 年 7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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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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