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律师咨询、二审改判

擅长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专业资深,高校教授专家团论证被告人申诉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微信同号:15695295999

取保候审申请书(污染环境罪)

发表时间:2026-07-23 17:49:54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4次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姬传生 律师

通讯地址: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4A座14楼

联系电话:15695295888、15695295999

申请事项:对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5年10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受犯罪嫌疑人配偶孙某某的委托,申请人依法担任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的辩护律师。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对王某某无需继续羁押,依法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具体理由如下:

一、对王某某适用取保候审,不具有任何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核心适用条件

首先,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主观恶性极小,无再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其次,本案涉案关键证据已全部固定完备,王某某已主动将存储涉案信息的手机交由公安机关扣押,全部涉案数据、证据材料均已由侦查机关完整掌控,不存在其隐匿、伪造、毁灭证据,干扰案件侦查的风险。最后,王某某归案后始终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相关事实,态度端正,无逃避侦查、对抗追诉的主观心态及客观行为,不存在畏罪潜逃的可能性。

二、王某某并非本案直接侵权行为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

结合本案侦查情况及王某某本人陈述,其并未直接实施污染环境的核心违法行为,对他人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亦不知情,在涉案事件中仅起到居间介绍的辅助作用,并非本案主要责任主体,涉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

三、本案定罪事实及刑事责任尚未明确,长期羁押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目前本案尚在侦查阶段,涉案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各方行为与涉案结果的因果关系、王某某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具体责任比例均尚未定论。在案件事实、法律定性均未明确的前提下,持续对王某某予以羁押,不仅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还可能造成不必要的司法损害,影响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四、王某某家庭情况特殊,亟需其承担家庭照料责任

王某某家中有年幼子女需要照料,其女儿刚刚入学就读小学,身心成长阶段亟需父亲的陪伴与监护。持续羁押将导致家庭照料缺失,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结合人道主义原则,亦适宜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无社会危险性,涉案情节轻微,本案事实及法律定性尚未明确,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恳请贵局依法审查并予以批准!

此致

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

申请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 姬传生 律师

2025年11 月23 日

以上内容供参考,刑事法律服务专业性强,请咨询资深律师,专业刑事律师咨询电话18652978111。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 http://www.wqlsw.cn/lsws/6087.html
推荐律师
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南京刑事律师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