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案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发表时间:2026-07-23 17:54:41 来源:刑事律师网 阅读: 6次关于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建议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
姬传生律师接受孙某某(王某某配偶)的委托和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王某某涉嫌污染环境一案中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立案侦查,该局已向贵院提请批准逮捕,而贵院正对本案进行审查批准逮捕中。
作为辩护人,特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申请贵院审查批捕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辩护人在多次会见听取的王某某的陈述与辩解,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不满足逮捕的条件:
一、根据王某某的陈述,其没有具体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也不知晓他人是否污染环境,仅仅起到居间介绍作用。
二、涉嫌罪名的具体构成尚未定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没有定论。
三、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
1、王某某不可能隐匿证据,涉案证据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控。
2、王某某不可能毁灭具体污染行为和结果的证据。
3、王某某没有犯罪前科,没有畏罪潜逃的可能。
四、王某某的女儿刚刚上小学,急需父亲陪伴。
综上,辩护律师建议对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并不全面了解案情,本法律意见仅限于本律师所掌握和了解的事实及证据情况。
此致
顺颂公祺!
辩护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姬传生律师
2025年11月30日
所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附后
注:公诉机关采纳本意见,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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