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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

发表时间:2018-07-11 13:55:4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28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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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实现量刑均衡公正,提升刑事司法公信力,2017年8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在根据本细则规定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要根据具体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和基准刑;对于同时具有两种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般应当以危害较重的一种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余犯罪构成事实则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一)交通肇事罪

  (二)故意伤害罪

  (三)强奸罪

  (四)非法拘禁罪

  (五)抢劫罪

  (六)盗窃罪

  (七)诈骗罪

  (八)抢夺罪

  (九)职务侵占罪

  (十)敲诈勒索罪

  (十一)妨害公务罪

  (十二)聚众斗殴罪

  (十三)寻衅滋事罪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五、附则

  1.本细则适用于上列十五种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刑事案件。其他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可以参照量刑的指导原则、基本方法和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范量刑。

  2.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3.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与本细则不一致的,适用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

  4.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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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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