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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07-11 13:21:1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7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 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2.4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以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诈骗未遂的,应根据相应的犯罪数额和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综合考虑犯罪未遂等量刑情节后决定宣告刑。

  3.有下列情节或《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诈骗的;

  (2)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3)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5)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导致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9)为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或将诈骗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在案发前自动将赃款赃物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诈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物,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诈骗的,可减少基准刑的30%的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编辑,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发表于南京刑事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修订前修订后
诈骗罪
诈骗数额达6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诈骗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新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有期徒刑九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诈骗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增)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3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达2.4万元的,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数额达40万元,并具有《意见》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十种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0万元以上,未达5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实施三次以上诈骗犯罪的 多次诈骗的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诈骗犯罪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法定刑幅度,先决定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刑罚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既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或者既、未遂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未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增加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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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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