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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抢夺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07-11 13:23: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4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抢夺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根据抢夺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抢夺,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15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抢夺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10)导致他人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或将抢夺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

  (2)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编辑,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发表于南京刑事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修订前修订后
抢夺罪
  (新增)二年内三次抢夺,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抢夺数额达750元,不满15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4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 、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重伤 、自杀,或者数额达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2万元以上,未达4万元的,每增加3500 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数额达3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抢夺导致他人死亡,或者数额达15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十)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15万元以上,未达30万元的,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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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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