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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07-11 13:28: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1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已根据相关情节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的除外;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勒索他人财物的;

  (2)以危险方法制造事端进行敲诈勒索的;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以犯罪数额确定量刑起点,并具有多次敲诈勒索情形的;

  (4)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5)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6)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7)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8)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9)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10)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1)为违法犯罪活动而敲诈勒索或将敲诈勒索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基准刑:

  (1)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仍有必要认定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敲诈勒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编辑,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发表于南京刑事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修订前修订后
敲诈勒索罪
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 数额未达较大起点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次作案,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每增加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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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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