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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18-07-11 13:33: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4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江苏省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希望能帮助大家。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众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本文由南京刑事律师编辑,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最新《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整理,发表于南京刑事网,如有转载,请注明出处。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省聚众斗殴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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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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