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17 14:42:1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5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爆炸罪的客体

  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爆炸罪侵害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都可以成为爆炸对象。爆炸罪侵害的对象还可以是人,包括特定的人与不特定的人。当爆炸行为以特定的人为对象时,如果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对此有认识并且持放任态度时,构成爆炸罪。

  二、爆炸罪的客观方面

  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爆炸方法,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爆炸,是指利用物体体积急剧膨胀使周围气压发生强烈变化从而造成周围人员、财物受损的原理危害公共安全。常见的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等。爆炸行为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以作为方式实施爆炸犯罪,通常表现为行为人直接或遥控点燃爆炸物,也有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等设备发生爆炸;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爆炸犯罪,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的特定义务,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以致爆炸可能或已经发生。

  爆炸罪是危险犯,只要爆炸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处于危险之中,即满足了本罪构成要件,为既遂。爆炸致人重伤、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以较重法定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法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者非法狩猎罪,同时构成《刑法》第114条或者第115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爆炸罪的主体

  爆炸罪的主体为自然人,是一般主体。凡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爆炸行为,足以或者已经危害公共安全的自然人都可构成本罪。由于爆炸罪危害严重,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四、爆炸罪的主观方面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即符合本罪要求。从爆炸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应当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损害。爆炸行为可能以造成重大财产损害为目的,也可能仅以造成特定有限财产损害为目的,但行为在客观上可能危及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从爆炸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来看,如果行为人追求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则为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虽然不以侵害公共安全为直接目的,但在实施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毁坏特定有限财物过程中,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则为间接故意。行为人实施爆炸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常见的动机为泄愤、报复等,但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上就是关于:爆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747.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