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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发表时间:2017-10-17 14:04:3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9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刑事辩护律师对重婚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重婚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一)同居关系不能成为重婚罪的直接客体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和1994年4月4日《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婚姻家庭案件中对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应依法予以解除。《婚姻法》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保持了相对宽容的态度,允许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但对于不补办结婚登记的,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二项仍规定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可见,“同居关系”有悖立法精神,欠缺存在的合法性。自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尚未得到认可,立法者更无需将其作为重婚犯罪的客体,用严厉的刑罚加以保护。

  (二)重婚罪侵犯的直接客体应是夫妻关系

  《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犯罪的立法更是意在通过刑罚手段来保障配偶一方与对方同居的权利不受侵犯。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之所以对“同居者”定罪处罚,并非认可“同居关系”是事实婚姻,而是因为其行为直接侵犯了合法婚姻一方配偶的夫妻同居权利,进而损害了男女双方因缔结婚姻而产生的具有特定人身和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关系。可见重婚罪侵害的直接客体主要是以夫妻同居为核心的夫妻关系。

  二、重婚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所谓有配偶的人,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期间;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

  关于重婚的客观行为,《刑法》第258条表述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从立法技术角度看,该罪状描述存在两点不当:一是以“重婚”来解释重婚,属循环定义,不妥;二是以“结婚”来界定重婚行为,外延太小。依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是特定的法律术语,需以登记作为其形式要件。现实生活中,以登记结婚形式出现的重婚是极少的,侵犯婚姻关系的主要行为是非法同居。1994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所以,重婚行为既包括行为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的婚姻状况证明(声明),骗取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也包括事实上的同居行为。

  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与配偶登记结婚,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而重婚。

  三、重婚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就主体而言,当事人“自己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是构成重婚罪的主体要件。何谓配偶?词典的解释为:“丈夫或妻子(多用于法律文件)。”《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要求离婚的,在案件受理前又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结论: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有且只有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夫妻,互为配偶。对未经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人,不能称之为“有配偶的人”。

  四、重婚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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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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