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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10 14:10:5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1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招收工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现代化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和教育制度。依法保障国家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的正常秩序,是提高国家公务员整体素质,实现国家公务员队伍的优化、廉洁、高效的重要条件,也是发展国家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的重要保障。招收工作关系到招收对象的前途与命运,在招收工作中徇私舞弊会严重破坏国家公务员、学生招收制度,妨害了国家对于人才的选拔和培养,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了社会上最大的不公平和低效率,不利于党和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工作中,必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切实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对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对严肃招考纪律、维护国家人才培养选拔制度、反腐倡廉、净化社会风气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招收,是指通过考试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予以录用、录取,既包括面向社会公开招考,也包括在特定范围内进行的招考,但是不包括在某一单位内部进行的录用考试。

  所谓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条的规定,指的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另外,《公务员法》第14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包括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机关、人民团体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学生,是指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包括大、中、小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如研究生、大学生、中学生、小学生等,既包括普通院校的学生,又包括成人学校的学生。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将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的行为解释为在招收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因此,本罪中的“学生”应仅限于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即中学(包括中专)招生、高考招生、研究生招生以及其他学历教育或者培训工作中所招收的人员。

  所谓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而通过欺骗的手段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中指的是行为人在招收公务员、学生的过程中,屈从于私情、私利,故意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弄虚作假,将明知是不符合公务员、学生录用、录取条件的人员予以录用、录取;或者将明知是符合录用、录取条件的人员不予录用、录取。其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篡改档案材料、泄露考试试题、协助考生舞弊、篡改考试成绩、篡改年龄、伪造或者变造体检表、个人履历表、立功受奖记录以及故意排挤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以使得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替补等。

  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行为的情节是否严重,是划分本罪罪与非罪的显著特征。行为人只有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由于徇私舞弊的行为,给国家招考制度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严重扰乱了招考工作的正常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严重损害考生的身心健康,给考生家庭带来严重影响的;或者是多次实施徇私舞弊行为的;或者招收多名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的;或者犯罪手段恶劣的;等等。

  三、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公务员法》第22条的规定:“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教育法》第15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因而,本罪的主体范围实际上是负有招收公务员、学生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与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对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出于过失造成损害结果的,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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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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