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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7:11: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国家的一项宝贵自然资源,它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乃至政治价值,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一系列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予以重点保护,维护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正常管理活动。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狩猎或者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亦作了同样的规定。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濒临灭绝的危险,显然严重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制度,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中国特产稀有或者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如大熊猫等。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是指数量稀少或者分布地域狭窄,若不采取保护措施将有灭绝危险的野生动物,如猕猴等。包括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其中珍贵野生动物,是指在生态、科学研究、经济、文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物;濒危野生动物,是指濒于灭绝的野生动物。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乃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的总称,其中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水生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

  捕杀上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对象之外的其他野生动物的,一般不构成本罪。如在禁猎区或禁猎期,以及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杀其他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狩猎罪认定。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如有调整,应以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6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如果没有取得特许猎捕证而进行猎捕,或者虽有特许猎捕证,但不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的,均属于非法猎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可以归纳为三类:猎取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捕捞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杀害珍贵、濒危的陆生或水生野生动物。

  至于其捕杀行为是在何时、何地、用何种工具、采用何种方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实践中具备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方式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备两种方式的,也只构成一罪,不能按数罪并罚。

  本罪属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因为破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本身,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刑罚惩罚,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以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条和本规定第65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既遂,以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只要完成猎取、捕捞、杀害行为之一的,构成本罪的既遂,是否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非本罪既遂的唯一标志。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国家工作人员还是其他公民,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都可以构成本罪。《野生动物保护法》第8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猎捕或者破坏。”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捕杀的。行为人无论为了出卖牟利、自食自用、馈赠亲友或者出于取乐的目的,都可以构成本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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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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