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7:51:4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0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制度。所谓国境,是指与邻国的交界。所谓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来加强对出入国(边)境的管理。一切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出入境时,都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出境或入境的申请,并办理一切有关手续。违反上述法律规定,非法出入国(边)境者,都是对出入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偷越国(边)境”,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出入国(边)境的行为。其偷越国1(边)境的手段和方法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一般表现为在不准通过的地点秘密出入境,有用船偷渡的,也有靠车马或步行偷越的;有的虽然是在指定的地点通过,但伪造、涂改、冒用出入境证件或用其他蒙骗手段蒙混过关的,例如有人藏在进出国(边)境的飞机、船只、汽车里,也有人藏在出入境装货的集装箱或行李箱中。无论采取什么方法,只要是实施了非法出入境等行为的,都是偷越国(边)境行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仅只是涂改、伪造了出入境证件,还没有进一步实施偷越国(边)境行为的,就不能构成本罪,而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对外国人人境后在非法居留、停留的,或者到不对外国人开放地区旅行的,都不能视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不能以本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2)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的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3)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

  境的;(4)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5)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即明知是国(边)境线却仍决意偷越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确或不知道是国(边)境界,而误出或误人的,不能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违反了纪律,为了逃避处分;有的是犯了罪,为逃避刑事处罚;有的是为了走私贩毒等。不同的动机可以作为处罚情节考虑,但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对一般居民为了探亲访友、赶集、过境耕种或出国谋生,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可按出入境管理法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找刑事辩护律师上南京刑事律师网(http://www.wqlsw.cn),知名南京律师提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以上就是关于: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2683.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