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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7:55: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珍贵文物。国家对珍贵文物的管理活动,是指国家根据《文物保护法》,对各项珍贵文物的保护、管理活动。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珍贵文物具体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文献资料与实物等等。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所出售或赠送的文物是否属于珍贵文物,价值如何,必要时,应当请有关专家根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科学鉴定。出售或赠送一般历史文物出口的,应按走私行为或走私犯罪处理,不构成本罪。

  根据文物保护法以及《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文物出境,应当经过审核:(1)1949年(含)以前的各类艺术品、工艺美术品;(2)1949年(含)以前的手稿、文献资料和图书资料;(3)1949年(含)以前的与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有关的实物;(4)1949年以后的与重大事件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代表性实物;(5)1949年以后的反映各民族生产活动、生活习俗、文化艺术和宗教信仰的代表性实物;(6)国家文物局公布限制出境的已故现代著名书画家、工艺美术家作品;(7)古猿化石、古人类化石,以及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四纪古脊椎动物化石。对于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或者由国家予以征购,或者由私人收藏,私人也可以将收藏的珍贵文物捐献国家,但不能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这将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对于国家的文物发展是不可弥补的损失,也严重侵犯了的文物管理制度。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的规定,本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个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所谓私自出售,是指将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有偿出卖给外国人。而私自赠送,则是无价地将珍贵文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外国人。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出售、赠送成功,并不影响本罪成立。例如,在出售过程中最终被抓获的,也仍应按本罪处理。珍贵文物的来源,应是私人收藏的。

  根据《文物保护法》原第31条第4款的规定,行为人将私人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本法将私自出售或私自赠送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单列一条,独立成罪。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如行为人仅触犯了其中一个罪名,则以其中的一罪定罪处刑。如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行为的,则可以定两个罪名,但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而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是珍贵文物或者被他人欺骗利用,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不应按本罪处罚。至于行为人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珍贵文物的动机性质是什么,例如是为了出售营利、转赠他人或是自己收藏,对于成立犯罪并无影响,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情节予以考虑。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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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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