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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血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9 11:53:5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4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强迫卖血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1.罪与非罪的区分

  (1)构成本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2)构成本罪必须是行为人强迫他人卖血,如果不是以卖血为强迫内容,则不构成本罪。如果是强迫他人献血,一般不构成犯罪,构成其他犯罪时按相应犯罪处罚,如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2.本罪与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界限

  两罪在使人卖血上完全相同,也往往具有谋利的非法目的,犯罪对象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他人,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1)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强迫行为,即以暴力、威胁方法迫使他人卖血的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客观行为是组织行为,被组织者是自愿卖血而不是被迫卖血。(2)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对象则原则上为多人,通常是三人以上,但如果组织行为是出于概括的故意而反复多次实施,则每次行为的被组织者也可以是一人。(3)处罚也不同。本罪之所以重于非法组织卖血罪,是因为本罪侵犯了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

  3.本罪与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是血液犯罪,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严格的区别:(1)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本罪侵犯的是三种直接客体,而后者则仅侵犯了两种直接客体,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是强迫的行为,而后者则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即前者是将血液非法地作为商品加以出卖,而后者则没有作为商品出卖血液,而是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血站,擅自采供血液。(3)犯罪形态不同。本罪是行为犯,后者是危险犯。(4)犯罪故意的具体内容也不同。(5)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同。+本罪由于在立法上与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采用了转化犯的立法技术,故最高刑为十年有期徒刑。后者没有这一立法特点,故最高刑为无期徒刑。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非法组织出卖血液和强迫出卖血液的行为适用故意伤害罪之情形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和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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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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