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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2:30: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1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枉法仲裁罪,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增加的一类犯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应当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仲裁委员会的正常职能活动。本罪虽然被纳入“渎职罪”一章中,其侵犯的客体应该是从属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与渎职罪的同类客体有着一致性。仲裁委员会的性质目前仍无定论,但是可以肯定其绝非国家机关。正如第398条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第二款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归入到渎职罪这一章,显然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的犯罪主体与渎职罪的同类主体不符,其侵犯的客体也必然不符合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这一渎职罪同类客体的标准,将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罪归人渎职罪这一章,可能是为了立法上的便利和易于理解,将枉法仲裁罪归人渎职罪一章,同样有着异曲同工之妙。尽管仲裁是非官方的解决纠纷渠道,但是如同诉讼一样,它的内在精神是要求仲裁员公正不倚,依法裁判。失却了公正的裁判,仲裁就没有了灵魂,仲裁的价值也无从体现。仲裁作为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要求仲裁人员必须公正不倚的依法裁决。仲裁人员的枉法裁决行为不仅影响了一个国家的正常的仲裁职能活动,而且给社会公众对仲裁公正性的信任度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从而损害仲裁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信,对初创的仲裁事业将会造成重大的阻碍。

  2.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仲裁的目的是为了公平公正地解决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事实和法律而进行枉法仲裁的行为必然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得不到本应有的保障,使仲裁失去原有的意义。

  枉法仲裁罪应当只适用于民商事仲裁,也就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这样是考虑到在其他的仲裁中,如果发生了枉法仲裁的行为,还会有救济的途径,比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等。这些仲裁裁决并不是终决的裁决,可是民商事仲裁所特有的一裁终局的制度导致其他救济途径的缺失也容易产生枉法现象,而且在其他仲裁如体育仲裁等活动中枉法仲裁其所造成的影响和后果都不如在民商事仲裁中那么严重,从刑法谦抑性的角度来考虑,本罪所称的“仲裁”应当仅仅指是民商事仲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在仲裁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行为。

  枉法裁决行为只有在“仲裁活动”中进行时才能成立枉法仲裁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仲裁法》第1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第15条规定:“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由此可见,的仲裁委员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大都是受聘的律师、曾任审判员或法律教学、研究、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从形式要件上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而成。因此该种社会团体法人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属于国家机关授权从事某种国家职能而组建的单位,原则上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属性。

  本罪中的仲裁应该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仲裁法》第13条规定了选聘仲裁员的条件,“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除了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在仲裁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一定的职责。仲裁委员会主任或秘书长有权就仲裁管辖权、仲裁员回避、延长裁决期限等作出决定,必要时仲裁机构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可以对案件发表咨询意见等,如果其作出决定时徇私舞弊,明显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从而造成当事人巨大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当可以独立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对案件发表咨询意见对案件的仲裁结果并不会产生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不能独立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决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以上就是关于:枉法仲裁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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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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