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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9 12:34:0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4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犯罪对象是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行为。“解救”,是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使妇女、儿童脱离被拐卖、绑架的困境而依法采取的措施或者进行的活动。“利用职务”,是构成本罪的前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以本罪定罪处罚,不再以刑法第417条规定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定罪处罚。“利用职务阻碍解救”,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利用主管、分管解救工作的职务之便,不让进行解救或者给解救活动设置障碍;(2)将自己因职务关系掌握的解救计划、行动方案故意泄露给他人,使之阻碍解救或者使解救无法进行。实践中也不限于这两种。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必须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既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也希望发生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获解救的结果。如只是认识到自己行为可能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但主观上并不希望发生这种结果的,不构成本罪,导致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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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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