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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5:48: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6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未成年人的劳动权益以及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

  过重的、长时间的和过于紧张的劳动,会对未成年工的生长发育造成影响。不良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也会损害未成年工的健康。因此,必须重视和加强未成年工劳动保护工作,并且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保护。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如《劳动法》第15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劳动,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伤亡或者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2)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人以上的;(3)以强迫、欺骗等手段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危重劳动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法人、其他组织等用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构成其罪的主要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他人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而仍然予以雇用,并且让其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二、处罚

  根据本法第244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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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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