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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5:29:3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7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利是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标志。选举制度是国家的重要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的基本保障。任何侵犯公民选举权利的自由行使,破坏选举制度的行为,都是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损害国家的政治生活,必须依法惩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采用各种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

  所谓破坏选举,是指以各种方法扰乱、妨害整个选举活动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等正常的进行。所谓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利用各种手段使得选民和代表不能按自己的意志自由地行使自己的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如不准公民参加选举活动;逼迫、诱使选民或代表不选举某人或选举某人等。其中,选民是指直接参加选举活动,选举产生县级以下包括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所有具有选举权的公民。所谓代表,是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以下包括县、乡、镇等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由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间接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至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方式则多种多样,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以暴力妨害,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故意漏登选民名单。归纳起来,主要是:(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2.破坏选举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活动中,即破坏的是各级权力机关的选举活动

  如果不是发生在其中,而是在选举开始以前或者结束以后以及是在选举权利机关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以外的选举,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选举,各级党组织及其他民主党派的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的选举等,就不属于本罪的破坏选举。对之,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定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至于选举活动,则包括选民登记、提出候选人、投票选举、补选、罢免以及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补选的一切活动过程。

  3.破坏选举的行为还必须属于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仅有破坏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破坏选举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等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只能由选举工作人员才能实施。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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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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