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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8 13:52: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90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对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禁止进出口的制度,犯罪对象则为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所谓珍希植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的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如银杉、水杉、银杏、水松、杜仲、桫椤、珙桐、苏铁树、金钱松、台湾松、香果树等。既可以是原产、原生于我国,也可以是原产、原生于外国。根据国务院《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珍稀植物,分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其名录则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至于珍稀植物制品,则是指来源于珍稀植物,经加工出来的制成品,如药材、木材、标本、器具等。

  本条以具体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等以及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货物、物品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所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则按照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在修订本法时海关总署提出,除了刑法所具体列举的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外,国家还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规定了其他一些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如禁止进口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及其制品、禁止出口古植物化石等。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应直接定为犯罪,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为适应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的需要,《刑法修正案(七)》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作适当修改,增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规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是确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关键。根据贸易管制措施的不同,我国将进出口货物、物品划分为自由、限制和禁止三大类。我国已经颁布了《禁止进出境物品表》、《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除了本法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第350条所规定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毒品等货物、物品外,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和上述规定中的货物、物品都属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犯罪对象。在特殊情况下,持有权机关颁发的特殊许可证件,仍然可以进出口禁止类货物、物品。如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就可以引进疫区动植物进境。但是,不能认为可凭特殊许可证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就不属于禁止进出口类货物、物品,其走私行为仍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定罪。

  2.客观要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贵重金属、珍责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毒品、制毒品以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逃证行为,而不是偷逃税款的行为,具体包括直接走私行为和《刑法》第15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准走私行为,不包括间接走私行为:

  直接走私行为包括绕关行为和通关行为。绕关行为是指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非法运输、携带刑法明确列举以外国家禁止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通关行为虽然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出国(边)境,但采取隐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检查,非法盗墓、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刑法明确列举以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准走私行为不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刑法明确列举以外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篝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而是由刑法拟制的走私行为。包括直接向走私人非基收购刑法明确列举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殳购、贩卖刑法明确列举以外的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行为。《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邑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参稀植物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射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3.主体要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又可以是个人。

  4.主观要件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舌及其他货物、物品,而仍决意非法携带、运输、邮寄进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如果不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或虽知是珍稀植物及其制品但不知是国家禁止进出]的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即使有走私行为,也不能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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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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