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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实务区分界限

发表时间:2020-11-25 20:25:2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实务区分界限,希望能帮助大家。

  故意杀人罪侵害的是他人洼命权。二者一般较易区分,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分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行为发展过程、犯罪工具、行凶手段、打击部位、打击强度、行凶情节、作案时间、地点、环境、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目无法纪、逞胜好强、动辄行凶、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廷要主绰暴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也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也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思维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实情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事实是值得考虑的:

  1.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于一时激动,还是经过预谋策划了;等等。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是好、一般、素不相识或者多年仇人,都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的思想基础。如果平时关系很好,由于二时口角,发生殴打,一般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如果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3.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预谋、准备的情况。预谋杀人的,一般都经过周密准备,选择最能致人死命的工具等;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准备。

  4.伤害的部位。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总要朝致命的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的,往往是不选择部位,甚至有意识地避开要害部位。

  5.犯罪行为有无节制。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伤害犯往往比较有节制。,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平时表现粗暴、凶残、流氓成性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大一些;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温顺、懦弱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相对小一些。

  7.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当把人杀死后,往往表现为一种目的达到的满足感;如果故意伤害的,当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一般会积极抢救。得知被告人死亡时,往往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

  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

以上就是关于: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实务区分界限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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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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