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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6:48: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57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间谍专用器材是国家安全机关用来进行秘密侦察、联络的工具。这些工具是国家安全机关进行技术侦察,履行安全保卫工作不可缺少的手段,但是这些手段使用不当则会侵犯公民隐私、企业的商业秘密等。另外,秘密联络、截密等器材直接关乎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对这些间谍器材的生产、配售、使用都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范围由国家安全部确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生产、配售都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安排、批准。如1996年公安部《公安系统普通密码、密码机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人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人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4)其他专用间谍器材。(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非法”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或者虽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但擅自超计划生产、超范围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国家安全部门进行侦查、保卫工作的专用工具,其生产、销售均由国家安全部门严格控制。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在法律上属于一般禁止的事项,因此,除非已有国家安全部门明确的指定、批准,原则上均属于非法生产、销售。实践中对于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人必须提

  共其生产、销售行为已经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不能证明其行为为合法的,蓝当认定其为非法生产、销售。值得注意的是,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是否属于非法亍为的证据规则不同于一般案件,这是因为专用间谍器材的生产、销售除经专门特许rh,均为非法,即国家一般性地禁止。而国家安全部门指定、特许专用间谍器材生产、肖售是不同于其他行业管理的,其指定、特许行为一般是不对外公布的。所以,行为人l《能提供国家安全部门指定、批准的证据,本身就说明其行为是非法的。同样,即使经立指定、批准的,如果其行为超出指定、批准范围,超出部分仍应认定为非法。“非法E产”是指未经批准,运用各种手段加工、制作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实戋中常用的手段有自行设计加工,如设计加工窃听装置;自行编制,如编制一次性密码陲;组装,如购买电子元器件组装窃听装置;改装,如把一般民用电子设备改装成电子戋听设备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手段,只要从无到有地制造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馨材或者把普通民用设备经过改造变为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就构成非法生产窃斤、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只要行为人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安全部确认的专用间谍器才,即使其产品质量、性能低于合法生产的专用间谍器材,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非基销售”是指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专用间谍器材或者向没有法定使用许可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专用间谍器材的行为。为了出售而走私、购买专用间谍器材的,以“非法销售”邕。但如果走私专用间谍器材达到走私罪标准的(偷逃应缴税额在50000元以上),应乍为牵连犯比较两罪分别可能判处的刑罚,从一重罪处断。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有以营利为目的,则不必过于苛刻,只要行为人出于故意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一殳就可以认为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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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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