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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5 20:32:4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9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及其所有权。

  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经由上述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例如税务机关掌握着的纳税人依法上交国家的税款等等。国家对单位的财经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例如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企业,凡实行承包经营者,国家均试行资金分账制度:将该企业掌握的资金分为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其中,凡国家资金,不得用作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作职工奖励奖金等。否则,即属违背国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不法行为,其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者,更进一步地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数额较大者,即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私分国有资产罪行为法人实施了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例如违背了国家关于国有资金与企业资金的分账比例管理制度,擅自将国有资金转为企业资金,进而私分国有资产者。

  所谓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

  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法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这里所谓个人,指的是该单位的职工。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实害犯。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仅有上述行为,还不足以构成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客观基础,还必须集体私分中有资产给个人“数额较大”者,私分国有资产罪客观要件才齐备。应当注意的是,对这里所谓“数额较大”,原则上应理解为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较大”,而非指每一个人所分数额较大。换言之,由于单位职工众多,因而按人头私分的结果,每一个人所分数额即便并不大,但私分总额大者,仍应成立这里的“数额较大”。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3.主体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要件

  私分国有资产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须有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的确定故意。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作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私分国有资产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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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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