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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5 20:34: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辩护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制度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体的复杂性是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法内涵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本法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使司法机关易于证明犯罪而使腐败官员难以逃避裁判,也即按通常的司法程序,在官员贪污受贿难以证实的情况下,,把举证责任部分转移而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此,首先,从设立该罪的目的就可以看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首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次,既然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就必然地侵害了社会主义的财产关系,侵犯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第一,行为人拥有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而且差额巨大。这里所说白财产,是指行为人实际拥有的财产,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义上是属于别/实质是行为人的财产,应当属于行为人拥有的财产。这里的支出,是指行为人已经对夕支付的款物,包括赠与他人的款物。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规定应属于行为人合法占彳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继承的遗产、接受馈赠、捐助等。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第二,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与合法收入之间巨大差额的来源及其{法性。“行为人不能说明”,包括以下情况:(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毛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状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对数额巨大的不合法财产的占有和支配。

  3.主体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匡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睁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茬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财产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发后又故意拒不谚明财产的真正来源,或者有意编造财产来源的合法途径。

以上就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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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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