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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6:25:28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4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人民警察的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需要。它既能表明人民警察的身份,又能保证人民警察执法的权威、强制力和严肃性。为此,国家对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制造、生产、买卖,等等均有严格的规定。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导致人民群众对警察真假难辨,不仅严重损害人民警察的形象、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而且破坏了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管理秩序。为了严厉打击非法制造、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违法犯罪行为,这次修订刑法,将《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纳入了刑法典。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专用标志、警械。警用装备,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的归纳总称。具体包括:(1)制式服装,通常简称为制服,指人民警察穿戴的规定式样的服装。我国人民警察现行制式服装为八九式,包括大沿帽、单衣、大衣、衬衣等。制式服装作为统一整体,还包括现行帽徽、领带、铜色纽扣、领带、领带卡,等。非法生产制式服装,指非法将一定的原材料加以组合形成成品的、半成品的制式服装,不要求同时将服装应附戴的徽章同时制造出来。非法生产制式服装的原材料的,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警用鞋类、棉衣、手套等警用物品,因生产的衣物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专用标志性,其行为对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不能形成危害,因而不能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2)人民警察专用标志的范围。广义上讲,制式服装上的徽章、领花、纽扣等警服专用标志,也是人民警察专用标志。但从法条表述来看,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应将制式服装上的一般的附戴物排除在外,属狭义上而言。因此,我们认为专用标志应包括两种:一是警衔标志。警衔标志虽佩带在服装上,但各级衔级的警察标志不一,而且警校学员一般没有警衔,因而归于狭义的专用标志。1995年5月16日国务院修订的《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衔标志由公安部负责制作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使用警衔标志,也不得使用与警衔标志相类似的标志。”二是车辆号牌、警灯、警用警报器等专用标志。车辆号牌,即指公安专用车辆的号牌。《关于严禁私自生产、销售、用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和警服的通知》第2条规定:“除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单位以外,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私自生产、销售警械、警车、警灯、警用警报器、警服及其仿制品。”根据公安部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的《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警车上安装“双音转换调”“紧急调频调”警报器和红色回转式警灯。(3)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配的警用器械。1996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所指警用装备仅限上述三种,非法制造、买卖其他警用物品的,不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如非法制造警用武器的、人民警察证件的、公安车辆驾驶证照的,如果触犯其他犯罪,以相应的犯罪论处。

  (二)客观要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一是指违反国家关于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人民警察法等若干规定;二是没有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的合法授权。根据公安部等国家机关的有关睨定,警用装备由国家指定的工厂生产,并且生产按计划进行,对获准生产警用装备拘,公安部按年度发文指定或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具体可表现为三种情眵:(1)非指定和委托生产警用装备的单位、个人生产警用装备的;(2)虽是定点生产均企业,不遵守公安部下达的指标生产,擅自计划外生产的;(3)曾经被指定或委托的生产企业,原指定被取消,或者委托事项已完成,或未颁发年度生产许可证,而生产警羽装备的。买卖,指以财物等为对价买进或卖出警用装备的行为,包括购买和出卖两件。非法买卖,即指没有经法定许可或者合法授权购买、出卖警用装备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无权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眩、买卖警用装备是非法的而仍予生产、买卖。动机一般是为了牟利,有的是为了实施乓他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涉嫌F列。隋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成套制式服装30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装00件以上的;(2)手铐、脚镣、警用抓捕网、警用催泪喷射器、警灯、警报器单种或旨合计10件以上的;(3)警棍50根以上的;(4)警衔、警号、胸章、臂章、帽徽等警丑标志单种或者合计100件以上的;(5)警用号牌、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机关专段民用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6)非法经营数额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的;(7)被他人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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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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