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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7 16:00:2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78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招摇撞骗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尽管行为人的招摇撞骗行为也可能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这也是招摇撞骗罪特殊的、实质的危害所在。

  二、客观要件

  招摇撞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如冒充党团员、高于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招摇撞骗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到处行骗,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神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积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雪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雪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乓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三、主体要件

  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茈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招摇撞骗罪。

  四、主观要件

  招摇撞骗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起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招摇撞骗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等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例如}充缉私人员,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E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口,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以上就是关于: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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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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