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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9: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2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利用经济合同欺诈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无合法经营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买卖或承揽合同,骗取定金、预付款或材料费;利用中介机构签订转包合同骗取定金或预付款;虚构建筑工程或转包建筑工程合同,骗取工程预付款;双方当事人串通利用合同将国有或集体财产转移或据为已有;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后向其追偿违约金。

  (二)客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是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关键。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行为人根本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

  行为人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应当以签订合同时行为人的资信或货源情况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注意区别根本无履行合同能力与有部分履行合同能力。只有完全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采取欺骗手段

  欺骗手段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约能力”的假象;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隐瞒事实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

  3.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误认识

  错误认识是指与处分财产具有因果关系的认识。在合同诈骗犯罪中,受骗者的错误认识是由于行骗者的行骗行为所引起的。在时间顺序上,欺骗在先,是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的原因。受骗人产生错误认识在后,是欺骗的结果。

  4.被骗人“自愿”地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交付财物或者行为人(或第三人)直接非法占有他人因履约而交付的财物

  按照法律规定,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四)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故意产生的时间既可能是行为人实施行为的最初,也可能产生在其他合法行为进行的过程中,也可以产生在签订合同之后。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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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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