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提供刑事辩护找律师,取保候审、无罪辩护、法律咨询、二审改判

专注重大案件辩护事务,成功案例多,经验丰富,专业律师团队提供被告人刑事代理!

咨询电话:15695295888
               15695295999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2:1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077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也因其产生的不正当行为有碍公平竞争原则,使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受到干扰。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二)客观要件

  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或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1.索取或收受了贿赂

  所谓贿赂,是指金钱、物品或其他诸如房地产使用权、计划供应票证等财产性利益。所谓索取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谋取利益或解决困难等时,采取刁难、拖延、要挟等手段,主动向对方索要贿赂的行为。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是否执行其本身职务所要求的行为为条件,收受他人主动送予财物的行为。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势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

  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收受银行卡的,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2.索取贿赂或收受贿赂的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或者所在岗位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的权力。所谓与职务或岗位相关,则是指虽没有直接利用职务务或岗位的权利,但却利用了本人职权、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过他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其内涵应当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等工作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限;(2)利用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及利用其他人员与职务相关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3)利用、凭借权限、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其他对有求于己的人员职务上的权限,为送取贿赂的人谋取利益。后两种行为虽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权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职务、岗位、地位等为叁础的。

  3.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

  对收受行为来说,提供财物的人如果没有谋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单纯送予他人财物的行为则不是行贿,而是赠予。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包括正当利益,又包括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只要能够查明行为人具有承诺、实行或者已经实际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应属于意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属情节严重,因此,构成其罪并不要求以为他人谋利为必要。其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利,均可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4.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索取或收受了的贿赂必须数额较大,否则亦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竞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乏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产立案追诉。

  此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盏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行为论处。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素:(1)必须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能是单位。(2)必须是在经济往来活动中,倘若工作之余,没有利用自己职务的便利,则就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3)必须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如属国家有关部门拥准,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的,就不能以犯罪论处。(4)收取了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5)收受的费用归个人所得,如果交给了单位,则不构成。

  (三)主体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及其他行政人员、业务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

  医疗机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组建自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均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以上就是关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版权申明:本文是由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原创,转载请保留连接:http://www.wqlsw.cn/gcyj/1976.html
律师推荐
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专业刑事律师 苏ICP备140157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