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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21:5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61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为了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合法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金融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行为人对持有、运输的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必须以明知为前提,不明知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二是对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的,构成犯罪并不要求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而持有、运输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则必须达到数量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2)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居民身份证上所载明所有这些信息真实,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本人照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才称得上提供了真实的身份证明,如果申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是真实的,只是在自己的财产证明、工资收入等方面进行夸大,向发卡行提供不实信息,以获取较高的信用卡授信额度,不属于本条所说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不构成犯罪。

  (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10张以上不满100张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数量较"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数量较大"。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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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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