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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14:23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62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辩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之客观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虚假破产罪的客观方面可以概括为行为要素和结果要素两个方面。本罪的客观行为,即通立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的行为。

  1、 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典型的不正当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隐匿不以转移财产所在地为要件,只要是秘密收藏,不为债权人和司法机关知晓,就构成隐匿。具体是指采取他人不知的手段隐瞒不报企业所拥有的财产或者藏匿本应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例如对于其财务信息不予披露,不在财务报表上记载或者不如实记载,或者将其财产或者财产性权利凭证等放置于隐蔽处,使之不能依破产程序进行有效的处分。这里的财产是指在正常的破产程序中能够成为破产清算对象的财产,即包括有形的实物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性权利。

  承担虚构债务是指承担本来不存在的债务,或者夸大原来债务状况,公司、企业利用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的债务转移财产,减少了破产财产的实际数额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就是通过债务人主观上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增加债权人的人数,或者把原来较低数额的债务承认为较高的数额,增加债务人的负担,不管是债务人主动的,还是被动接受的,其目的都在于通过增加债权人数额或者是提高债权数额以减少真正债权人可得清偿的份额,损害真正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只要是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实施了隐匿、转移财产或者承担虚构的债务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法院提出确认无效。

  2.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

  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是指债务人无对价的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最为典型的是无偿赠与他人。既可以以直接的方式也可以是以交易如合同等形式,只要不要求对价。无偿转让财产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体现,作为独立的法人,企业有法人财产权,可以自主处分其所有的财产,这种行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一家企业在濒临破产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这种无偿转让财产的处分行为,就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利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因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对于无偿转让讨产的行为,不管第三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也无论第三人是直接受益人还是间接受益人,管理人都有权要求撤销该行为,追回财产。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行为是指债务人在与他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出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买进财产。不论是低价卖出还是高价买入都可能会造成企业财产的不当减少。但是立法机关并没有为管理人认定该行为提供一个可操作的具体标准,怎么确定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又是一个司法实践操作的难题。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

  债务人在无力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这便意味着债务人本应用于对全部债权人集体清偿的财产变成了个别人优先受偿的标的,这有违破产法要求的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原则。

  对于在破产临界期内,债务人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抵押的,称为恶意抵押。《企业破产法》的第31条把这种恶意抵押行为规定为可撤销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行为

  债务人提前清偿未到期的债务,放弃自己的期限利益,是法律所允许的。这是有一般原理,但当债务人陷入破产境界的时候,其提前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受到限制,这是因为债务人提前清偿部分债权人实际上是给部分债权人的特殊优惠,这样就会免除了这帮分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所可能蒙受的损失,这样违反了破产法所追求的债权人之间公平受偿的原则。因为如果债务人提前清偿了未到期的债务,这就使债权履行期尚未届满,本不应获得清偿的债权人得到了优先清偿,而使其他债权人按破产程序所得到的清偿比例较原先有所减少,这必然会导致债权人之间的不平等,因而破产法将这种行为列为可撤销的行为。

  6.放弃债权的行为

  债权也是一种民事权利。因而基于私法自治原则,债权也是可以放弃的。这是债权人对权利的处分,国家和法律是尊重债权人的这种处分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权是属于债务人财产性权利,当债权人是濒临破产的企业时,如果仍然任由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话,就会减少作为债务人的企业的财产,因为从实质上讲这时债务人放弃的不仅是其个人的债权而是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放弃债权的目的和动机是多样的,但只要其放弃债权的行为损害了其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恶意。当然如果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不仅没有减少自己的财产反而增加了企业财产,这时这样的行为就不应该被规定在可撤销的行为范围内。

  7.个别清偿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样就可以遏制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一定期限内,通过个别清偿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8.私分财产

  私分是指破产企业的成员非法瓜分破产企业财产,将本属于破产财产范围内的财产据为已有,从而使企业财产减少,造成企业无偿债能力。目前实践中发生最多的是债务人利用破产还债后余债可以免除的规定,事先策划种种方式抽逃资金,将其下属企业另立一个或数个法人,仅以剩下的空壳企业承担企业原有的全部或主要债务。还有的债务人利用给职工重复发放资金、奖金等手段,有意造成企业财产的大量流失,从而导致企业无偿还债务的能力。

  “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是虚假破产罪的构成结果。虽然说对于欠债不还钱不能规定为犯罪,但公司、企业如果未偿还他人债务又搞虚假破产,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性质也发生了改变。一旦欺诈得手,所欠债务就会通过破产程序堂而皇之地一笔勾销,这会严重损害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予以惩处。而且结果犯模式的优点在于,将明显的严重危害行为规定为犯罪,有利于缩小打击面,体现了慎刑的思想。而抽象危险犯模式虽然可以避免认定结果与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只需要认定法定行为就可构成犯罪。但是其缺陷在于,打击面过宽。

  本罪是结果犯,只有欺诈破产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或其他人利益时,才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才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隐匿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2)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3)以其他方法转移、生分财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4)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租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6)其他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电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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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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