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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刑辩律师剖析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10:35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38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南京刑辩律师剖析保险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下述五种情形: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这种情形是指投保人为获取保险金,故意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或虚构事实编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非法获取保险金的行为。所谓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所谓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笔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只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行为人编造发生事故的虚假原因以骗取保险金,或者虽属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但行为人伪造证据或夸大损失程度以扩大受益金额的,都属于诈骗保险金的行为。这里所谓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主要握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彭的原因作虚假的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我国有关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一般都明确规定了某种保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条款,以明确保险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负有保险媲偿责任,什么情况下不予赔偿。故一般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赔偿约定都握有条件的,也是有一定原因的,不是对任何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编造的虚假原因就是指编造那些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虚假原因。如财产保险中的火灾险,如果火灾的原因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过错行为引致,按照财产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就不负赔偿责任。为了取得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有的投保人在保险人调查事故原因过程中,不如实反映情况,而故意编造与事实桂悖的虚假原因,例如声称是由于雷电所致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使保险人承担保险事故赔偿责任,从而骗取保险赔偿。所谓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意夸大由于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更多地取得保险赔偿金的行为。应当明确的是,该项规定的“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是两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其中的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应当依照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能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以及保险人依合同约定的责任进行赔偿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就不能借此索赔,否则以谎称保险事故发生而取得赔偿的,即属违反诚实信用、最大善意原则的保险欺诈行为。所谓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事故在实际没有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虚构、捏造事实的方法,欺骗保险人,谎称保险事故已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把并没有丢失的参加保险的财产谎称已经丢失;并没有发生保险财产被毁的事件,却谎称为因保险事故被毁。例如,某参加保险的汽车,在车库爆炸失火时被及时转移并未损坏,却谎称已被爆炸完全被毁而骗取保险金的,就是这种编造保险事故发生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者给予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即要行为人承担实施此项欺诈行为尚未骗得保险金的民事上的法律责任。如果利用此种谎称保险事故发生的欺诈行为实际取得了数额较大的保险金,则属保险诈骗罪客观之行为,即构成本项所规定的此项保险诈骗犯罪。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显然,这项犯罪行为只限于财产保险活动中。根据《保险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作为一种经济补偿的法律制度的保险,其意旨是为了抗御并防范灾害。保险人进行保险经营,就是要为了避免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与意外事故的发生或少发生,即使发生了,也要尽量抑制其蔓延而造成损失的扩大。如果本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却通过人为的故意办法而加以制造,致使财物遭受损失,无疑是一种为法律所禁止的不法之行为,陶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有关的刑事责任。倘若又借此向保险人索赔而骗取保险金,显然又有悖于保险制度的本质与宗旨,因而亦为保险法律制度所不容。实施制造保硷事故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所骗取保险金的,不仅要承担此行为造成实际损失所应负的各种法律责任,如制造火灾、爆炸保险事故的,应分别承担放火罪、爆炸罪的刑事责匪;如违反交通法规,故意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的,则应分别承担破坏交通工具雅、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刑事责任等等。不仅如此,而且还应承担由此行为骗取保险金的等种责任,如《保险法》第27条规定的经济责任,刑事规定的保险诈骗罪之刑事责任等。所嚼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故意造成使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因违章导致翻车,为泰取保险金,使用炸药使其彻底破坏并谎称是他人炸毁而骗取保险金的,就是这种犯罪斤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制造保险事故发生的犯罪行为,只有出于故意时才能构成本幂,如果是由于过失尔后又骗取保险金的,对于保险法律制度来讲,则属于编造保险事毁发生的原因骗取保险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只承担民事责任,如不能获得保险赔偿等。构成犯罪的,则构成保险诈骗罪,同时也不排除过失致财产损失的这一行为而立负的其他刑事责任。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所谓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虐待、遗弃、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其他方法故意制告人身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害或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对于过失致人咒亡、伤害或疾病的行为,如过失引起爆炸、水灾、失火、交通肇事、重大责任事故、吐失致人伤害等行为致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使骗取保险金的,一般亦不为此项行为均犯罪。此时构成保险诈骗罪,往往也是编造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那种情况的犯罪。当然,不旨是否以此行为而骗取保险金,都不排除可以构成因过失行为致人死亡、重伤或疾病的有关犯罪,如失火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爆炸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雅、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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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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