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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20-11-23 13:05:14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0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崔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请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逆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有价证券生须以财产权利为内容,表明一定的财产价值;(2)有价证券必须以一定的票面货币价加以表示。某些证券虽然是以财产权利为内容的,但其本身未以票面价值加以表示,物品寄存凭证、运输部门的行李托运单和提单等,都不是有价证券;(3)有价证券是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工具。发行有价证券的目的就在于,以有价证券蔓手段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金融活动,方便经济往来,提高结算效率,加速赏币流通,这是有价证券最重要和最本质的特征。与本罪有关的有价证券是公债券。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不仅侵犯了国家有价证券管理制度,而且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伪造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是指仿照真实的国家发行的有价证券的格式、式样、颜色、形状、面值等特征,采用印刷、复印、拓印等各种方法制作的冒充真国家有价证券的假证券。所谓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在真实的国家有价证券上,采用涂改、掩盖、挖补、拼凑等方法加工处理以改变其内容如增大证券的面值、张数等后的有价证券。前者是以完全的假冒充真,后者则是将真变成为不完全的真,即有部分的假。不论是伪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还是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只要行为人使用了其中之一就构成本罪;使用了两者的,也只构成本罪一罪,不能数罪并罚。所谓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是指将之用于兑换现金、抵销债务等财产性的利益活动。所使用的既可以是自己伪造、变造的,也可以是他人伪造、变造的。不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伪造、变造的,只要属于明知而仍加以使用,就可构成本罪。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进行诈骗,达到了数额较大,才可构成本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即使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亦不能以本罪论处。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有价证券,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有价证券而使用的不构成犯罪

以上就是关于:有价证券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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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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