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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6 16:46:21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68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货币管理制度。持有或者使用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危害或已经妨害国家货币流通秩序,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持有,是指控制、掌握伪造的货币的行为。具体来说,它既可以是行为人把伪造的货币带在身上、藏在家中或其他地方,也可以是把伪造的货币委托他人保管,处于自己支配的范围之内。不管行为人持有伪造的货币的原因和目的是什么,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确实掌握、控制了一定数额的伪造的货币,即符合本罪的行为特征。所谓使用,是指将伪造的货币冒充真币而予以流通的行为。一般来说,接受货币的对方并不知该货币属于伪造的货币,因此这种使用带有欺骗的性质。至于使用的具体方法,可以多种多样。如有的用以购买商品,有的用之偿还债务,有的借予他人,甚至有的充当赌资等。具体使用方法不影响本罪的行为方式特征。

  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行为还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假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4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400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行为都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仍非法持有与使用,如受他人的蒙蔽、欺骗误以为是货币而为之携带或保管的,在出卖商品、经济往来等活动中误收了伪造的货币后不知道而持有或使用的等,因不具有本罪故意而不构成本罪。但误收后发现为伪造的货币仍继续持有或使用的,仍可构成本罪而按本罪论处。所谓明知,既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确知,即完全知道所持有、使用的货币是伪造的,也包括对伪造的货币的可能知道,即对持有、使用的货币虽然不能完全肯定是伪造的,但却知道其有可能是伪造的。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但不能出于走私、伪造、出售、购买、运输以及金融工作人员出于购买及以假币换取真币等罪的故意,否则应构成他罪,而不是本罪。另外,明知他人持有的是伪造的货币,而代为收藏,对于他人则是本罪的故意,而对于收藏人,则由于不具有实际上的支配与控制力,因此,其故意的内容则是帮助他人窝藏赃物,构成犯罪的,应以窝藏赃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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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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