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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罪的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1-06 16:28:59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833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走私罪的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所谓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是从维护国家的主权、独立和人民利益出发,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的需要,国家对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和有关进出口的金融、外汇,实行严格控制、监督和征收关税的管理制度。

  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是在于: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扰乱外贸活动的正常秩序,损害外贸利益,减少关税、外汇收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和资金积累,干扰国家金融事业,冲击国内市场,破坏物价稳定,损害民族工农商业利益,危害国家的主权和独立,甚至带来一些其他的腐蚀作用,损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等。所以,走私活动是经济领域里的一种严重破坏行为,历来是我们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近几年来,走私活动十分猖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危害甚大。坚决打击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的走私活动,严厉惩处严重破坏经济的走私罪犯,是十分必要的。

  但是,走私的行为并不都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只有违反海关法规,严重破坏国家对进出口的禁进、禁出、限进、限出、限量、限值的管理活动和有关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罪;否则,就不构成本类罪,而应当根据行为所实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检查和管理,进行走私的行为。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是走私行为两个基本特征。但是,符合这两个基本特征的走私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却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本法本节各条之规定,走私行为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经过设关的海关或者边卡检查站,非法运输、邮寄、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的;非法运输、邮寄、携带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物品;或者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或者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运输、携带国家限制(限进、限出、限量、限值)进出口(如贵重药材、汽车、钢材、冰箱、彩电等),或者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数额较大(一般为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直缴税款在5万元以上人民币)的。

  2.虽然以合法形式通过海关或者边卡检查站进出国(边)境,但是采取藏匿、伪装、假报等欺骗手段,逃避海关的监管、检查,非法偷运、偷带或者非法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伪造的货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等物品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物品的,或者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非法偷运、偷带或者邮寄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或者以牟利、传播为目的,非法偷运、偷带或者邮寄国家限制(限进、限出、限量、限值)进出口的,或者应当依法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3.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部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或者其他海关监管货物、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等,非法在境内销售牟利,数额较大的。

  4.未经海关许可并且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用于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物品或者将特定减免税进口用于特定地区的货物擅自运往境内其他地区销售牟利的;

  5.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6.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非法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7.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的。

  8.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

  从以上走私罪的具体行为而言,基本上是四种性质的行为:(1)绕关的走私行为。也就是不经过国家的海关或者边卡检查站,而是在没有海关或者边卡检查站的边境线上,非法地进出国(边)境进行走私活动,逃避海关或者边卡检查站的监管、检查。这种行为不仅仅是走私行为,同时也是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因此,绕关的走私行为比通关的走私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2)通关的走私行为。也就是进出国(边)境有合法手续,瞒过海关进出,但同时采取假报、伪装、藏匿等欺骗的手段,瞒过海关的监管、检查,进行偷运、偷带货物或者物品的走私活动,或者是通过邮寄进行走私活动;(3)后续的走私行为。也就是进口的货物或者物品是合法的,但进口以后违反批准进口时的规定,擅自非法把保税的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或者把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在特定的用途、地区、企事业单位等范围以外销售牟利,逃避了海关的监管,偷逃了关税,而转变为走私行为;(4)准走私行为。也就是不属于直接进出国(边)境走私行为,而是间接的走私行为。行为人虽然并不直接进行绕关或者通关、后续的走私活动,但他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非法收购、运输、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或者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以及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为走私罪犯服务牟利,实际上是走私行为的延续或者是走私的共犯,所以均以走私罪论处。

  (三)犯罪主体

  本类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类罪的主体,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四)犯罪的主观方面

  本类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一般都具有牟取非法利润或者其他非法利益的犯罪目的。只有具有犯罪故意的走私行为才构成走私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走私的故意,但却有某种违反海关法规、违背海关监管的行为,则不属于走私罪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不懂海关法规或者因疏忽大意而该报未报或者漏报、错报关税的,都不构成走私罪。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文物、珍贵动物及其产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只要是出于故意,就可以构成走私罪,而不要求具有牟利等犯罪目的。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或者与走私罪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方便,构成犯罪的,只要是出于故意,就可以走私罪论处,而不问是否同时具有牟取非法利润等犯罪目的。

  3.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在主观要件方面不仅是出于故意,而且必须同时具有“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的犯罪目的,才能构成走私罪,否则不能构成走私罪。

  4.在后续性的走私罪中,必须要求具有牟利目的。即对于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税,擅自将特许进口的保税货物或者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的,凡是构成走私罪的,在主观要件方面必须同时具备故意和牟利目的。

以上就是关于:走私罪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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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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