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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犯罪构

发表时间:2017-11-06 15:07:37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84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犯罪构,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体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妨害了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秩序,又危害了公共安全。本罪的成立首先要求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管理秩序,直接表现为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而且集会、游行、示威的场所相对于公共场所具有特殊性,从而本罪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危害有别于一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刑法》将本罪置于分则第六章第一节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中。

  二、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客观方面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

  (一)“非法携带”的认定

  本罪中的“非法”,是指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及《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第5条规定:“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因此,本罪中的“非法携带”所违反的“法”不是指其他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如行为人即便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依法配备、配置枪支,但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时携带也成立本罪。携带是持有的一种表现形式,此处的“携带”,是指行为人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时将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带在身上或置于身边或利用他人、其他物质媒介夹带的行为。携带的时间必须是在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之时,如果行为人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开始前或结束后持有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不构成本罪。无论行为人是公开携带还是秘密携带、是自身携带还是利用其他媒介夹带,行为人对所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必须具有现实的支配能力。

  (二)“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认定

  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规定,所谓武器,是指各种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根据《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如军用手枪、步枪、冲锋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散弹枪、火药枪、麻醉枪及钢珠枪等。弹药,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如军用子弹、气枪铅弹等其他非军用子弹。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指除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爆炸物以外的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对此类器械进行评价时应以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进行判断,从社会一般观念和行为人所处的具体环境出发,如建筑工人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出于工作习惯或活动结束后进行劳作的需要等原因而携带铁锨、扳子等劳动工具的,不宜直接认定为其携带的是“其他可用于伤害人身的器械”,现场维护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对其进行劝阻。当然,如果建筑工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携带此种器械或以此种器械相威胁的,可以认定为本罪所谓的“武器”。

  所谓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以及其他依法管制的刀具。根据公安部1983年3月12日印发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2条的规定,管制的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是否属于管制刀具依各民族自治区制定的管理办法而定。

  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爆发力和破坏性能,瞬间可以造成人员伤亡、物品毁损的一切爆炸物品,包括手榴弹、爆炸装置、炸药、发射火药、黑火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等。

  (三)“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认定

  集会、游行、示威,是指一定人员以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或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等形式进行的,目的在于发表意见、表达要求或抗议或者支持等共同意愿的活动,如果超出了此范围就不能属于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而属于其他聚众性行为。这里的集会、游行、示威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在所不问。

  所谓参加,是指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举行的期间内参与此活动并对此活动产生一定作用的行为。如果是合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就要求行为人是主管机关批准的书面申请上载明人数的众人之一,并在所允许的时间、地点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如果是非法的集会、游行、示威,就要求行为人是原计划的集会、游行、示威成员之一,在原计划的时间、地点参加此活动。如果行为人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并未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三、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体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犯罪主体要求行为人必须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加人,其不仅包括一般的参加人员,也包括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仅包括非法持有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的人,也包括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的人。但是,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参加人以外的参与者及其他人不是本罪的主体,前者如主管机关派出负责维护秩序的人民警察,后者如其他社会人员。

  四、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是违法行为,仍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行为人若不知道自己所携带的是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则不成立本罪;行为人若不知道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是违法行为的,也不成立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不威罪的犯罪构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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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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