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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

发表时间:2017-11-06 14:29:36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305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 刑事辩护律师对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认定,希望能帮助大家。

  其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与罪名渊源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罪名渊源

  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均没有规定本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也没有规定本罪。为了适应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这一新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2002年3月15日 法释[2002]7号)根据《刑法修正案(三)》第8条规定了“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罪名。

  其二、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体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所谓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是指根据规范、规则建立起的社会运行的良好状态。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必然给社会公众心理造成恐惧,使他们在生产、工作、经营、教学、科研和日常生活中失去安全感,从而破坏社会稳定,引发社会混乱。因此,对这种行为必须予以惩治。

  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投放的物质必须是虚假的危险物质。如果行为人投放的不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也不构成本罪,而是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其次,行为人应以一定方式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否则,如果行为人单纯实施了投放这种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而没有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那么这种行为就不会引起公众的心理恐慌,进而导致社会公共秩序混乱,因而也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所以,行为人在实施投放行为之时或其前后,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显示其投放的是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至于行为人是以暗示或者言词明示的方式,还是借助特定的环境以其他方式显示,对犯罪成立没有影响。

  最后,本罪是结果犯,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必须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投放虚假危险物质造成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对象的恐慌。

  三、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体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可能或必然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

  理论上一般认为,明知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两种。所谓明确知道,是指行为人确切地知道所投放的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所谓应当知道,是指行为人虽然不确切知道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但根据相关情况能够判断出该危险物质不可能是真实的。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认为所投放的是虚假的危险物质,而认为是真实的危险物质,虽然该危险物质在客观上是虚假的,也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形态表现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2)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认为投放的r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但实际上是真实的危险物质,从而危害公共安全,对此如果行为人对于这种错误认识存在过失,符合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按照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理。

  (3)如果行为人对于投放的危险物质的真假具有模糊认识,在认识上不能确定自己投放的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危险物质,不管行为人投放的危险物质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都不违反其意志,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在此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投放的危险物质是真实的,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所以无论其心态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只要其实施了投放行为就必然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也就必然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如果行为人投放的危险物质是虚假的,那么无论如何也不可能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由于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问题,所以行为人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的放任态度就无法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工具不能犯的未遂犯。至于此种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那就要根据该行为是否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危害后果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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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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