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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发表时间:2017-10-27 13:26:00     来源:南京刑事律师网     阅读: 1229次

今天南京刑事律师网的南京刑事律师带来主题是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希望能帮助大家。

  一、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体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随着计算机的深入应用,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很多重要信息都存储在计算机中。因此,这些重要信息的信息系统安全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保卫国家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非法入侵者的侵入行为,会使计算机中心重新布置其安全系统,在时间和精力上的花费非常大,而且会给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体造成巨大的“心理创伤”。

  之所以将本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是因为随着我国进入信息化时代,许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从事业务,故而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必然会严重妨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妨害这些单位的管理、业务工作,从而扰乱正常的公共秩序。

  根据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应当注意的是,本罪所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仅指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只有非法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才构成本罪。在实践中,判断何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当结合计算机内部存储信息的性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有关法规来进行判断。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

  (一)违反国家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如《保守国家秘密法》、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③目前,我国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方面的法规还有《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专用网与公用网联网的暂行规定》等,违反上述规定、办法均可视为违反国家规定。

  (二)行为人实施了侵入行为

  所谓侵入,是指行为人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只要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通过计算机终端访问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均构成侵入。至于行为人是否最终进入或者进入后是否实施了其他后续行为则在所不问。因为,刑法打击的是行为人的非法侵入行为,仅侵入行为就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侵犯了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方式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非法用户侵入信息系统,所谓非法用户,是指无权访问该信息系统的人;第二类是合法用户的越权访问,即有权访问特定信息系统的用户,未经批准、授权或未办理手续而擅自进入该信息系统。在现实生活中,前者占大多数,刑法打击的非法侵入行为也主要是指前者。现具体介绍如下:

  1.非法用户侵入信息系统

  其一,冒充合法用户,即不具有合法身份的用户冒充合法身份的用户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常见的冒充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使用别人的访问代码冒充合法用户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利用合法用户输入口令之机获取访问,或合法用户结束访问但未退出系统联机之前获得访问的一种方法;三是利用非法程序或方法蒙骗正在向计算机登录的合法用户以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其二,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技术攻击从而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即非法入侵者采用计算机技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身份识别机制进行技术攻击,以试图突破或者绕过此类计算机硬件或者软件从而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技术攻击的方法总的来说有两种:一是技术突破,即使用计算机技术硬性地闯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机制;二是采用计算机技术避开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机制,从而使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机制无法防御非法入侵。

  其三,通过“后门”进行非法入侵。后门,是指软件制作者出于维护或其他原因而设置的一个隐藏或伪装的程序或系统的一个人口。当一个“后门”被人发现后,就可能被未经授权者恶意使用。

  其四,通过“陷阱门”非法入侵。在计算机技术中,为了调试程序或处理计算机内部意外事件而预先设立的自动转移条件。“陷阱”一般只有开发商知道,不会告诉用户。程序调好后,应当关闭“陷阱”,但有时候开发商一时疏忽忘记了关闭“陷阱”,被人发现后就可能恶意利用从而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

  2.合法用户的越权访问

  合法用户只能在其拥有的权限内访问系统资源,任何未经批准、授权的越权进入信息系统的行为,均属于非法入侵。因此,只要合法用户越权进入信息系统,其身份就由合法变成了非法。同样,合法用户越权进入信息系统,也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或者外部帮助来突破或者避开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部访问控制机制,从而实现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侵入。

  通过上述分析,认定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的关键在于不具有合法进入的身份而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不具有进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合法身份,而非法进入了该系统,即应认定其实施的行为为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至于侵入所采取的方法、手段并不影响这一行为的性质。

  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实践中,这些人往往具有相当高的计算机水平。

  在此应当注意一个问题,本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理由是:单位犯罪应当具有法定性的特征,只有《刑法》明确规定犯罪主体由单位构成才可以,而本罪不具有单位犯罪应当具有的法定性的特征,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是,近年来,随着单位非法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案件明显增多,这一趋势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因为要想非法侵入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往往需要很高的计算机水平,单位作为一个整体相比个人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成功率会高得多。然而在《刑法》没有规定本罪的主体可以由单位构成前,本罪的主体就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四、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的性质是非法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决意为之。这就决定了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存在间接故意的可能。即使行为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其行为的主观方面也是直接故意。因为行为人此时已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试图侵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决意为之,很显然,此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有学者认为,为了从法律上保护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受侵害,特别是考虑到计算机信息系统被破坏后将造成重大损失,过失也可构成本罪。而且认为,由于计算机犯罪主观方面认定的复杂性,如果不设立过失犯罪,任何人都可以将自己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解释为疏忽大意所致,其结果将导致保护不力。但是《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表明我国《刑法》是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过失犯罪以《刑法》分则的明确规定为前提。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没有规定过失可以构成本罪。所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有其他疑惑,可以随时咨询我们的刑事律师团队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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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姬传生,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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