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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供述的审查与判断

发表时间:2017-10-13 14:09:2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1047次

南京刑事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被告人供述的审查与判断还有很多问题和疑惑,接下来南京刑事律师团队为大家详细解答,一起来看看吧,希望能帮助大家。

  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供述的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特别加以甄别判断,以尽可能地还原案件事实。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被追诉的对象,其与案件处理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逃避法律制裁,其供述和辩解在很多情况下具有虚假性。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形成较为复杂,甚至个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通过采取刑事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基于这两方面的考虑,在刑事诉讼中,要特别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的真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吸收《死刑案件证据审查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审判人员在法庭审理中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的内容作出专门规定。具体而言,审判人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加以审查:

  1.讯问程序的合法性。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一种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是一种重要的侦查活动,是侦查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应当审查讯问是否符合一般程序要求,即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人的身份、人数以及讯问方式等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包括:①讯问人的身份和人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②讯问的地点。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③讯问的时间。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对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规定予以调整,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这一规定明确了传唤、拘传持续时间的限制,避免将传唤、拘传变成变相羁押,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同时兼顾了侦破犯罪的现实需要。此外,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一步强化了禁止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规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有无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形。

  (2)应当审查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文件的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除了应当遵循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遵守以下特殊规定:①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②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③讯问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未成人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因此,审判人员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符合上述规定。

  2.讯问笔录的规范性。讯问笔录应当客观记录侦查人员的讯问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的情况。讯问笔录制作完毕以后,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因此,审判人员应当着重审查讯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讯问的具体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讯问时是否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被告人是否核对确认。

  3.供述与辩解内容的审查。对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除了前述合法性的形式审查外,还应当对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以更为全面审查。具体而言:(1)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前后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被告人的所有供述和辩解是否均已随案移送;(2)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

  4.供述与辩解的综合审查。审判人员应当着重审查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此外,刑事诉讼法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作出明确,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因此,必要时,可以结合录音录像、记录、笔录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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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传生-刑事律师网首席南京刑事律师,经济师,兼职教授,特邀研究员,经济学学士,法学硕士,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协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知名刑事咨询律师专家.十九年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经验,十五年院校刑事诉讼法律功底和人脉资源,三所大学及研究机构教育背景,徐州市十一.十二届政协委员.多起无罪和缓刑辩护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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