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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刑事辩护小贴士:侵占罪辩护的数额之

发表时间:2020-03-29 17:28:14    来源:刑事律师辩护网     阅读: 24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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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务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南京刑事律师认为,在对侵占罪进行辩护的过程中,需要对侵占犯罪的数额给予特别注意。

  1、侵占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侵占的数额达到较大标准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达到巨大标准的,处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较大或者巨大,并没有特别规定;而且刑法鉴于侵占罪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占他人财产,社会危害性较低,而并未规定“特别巨大”这一量刑档次。情节方面,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同样也并未对情节严重做出解释。对于这些标准的确定,有赖于各地法院所发布的地方性标准,或在审判实践中实际掌握并实施的量刑标准。律师在辩护时需要参考当地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审判实践进行有针对性的辩护。

  2、侵占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

  一般而言,侵占罪的犯罪数额,根据侵占对象的性质而定。侵占对象是现金的,直接以金额计算,但不包括侵占现金的孳息,应当作为违法收入予以追缴,或退还受害人。

  如果侵占对象是外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卖出价计算;侵占日期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一段时间的平均外汇牌价计算。侵占的对象是物品的,按照以下方式予以计算:

  对于侵占的物品,应当取得价格证明确定数额,不能取得价格证明的,按照其性质分别处理。

  侵占流通领域商品,按照市场上同类商品的中等价格计算,侵占进出口商品比照办理;如果存在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的,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侵占金银珠宝工艺品,按照国有商店的定价计算,如果有商店不出售类似商品的,可以按国家核定价格计算;对于纯金纯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

  侵占正在运输过程中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按照购入价计算犯罪数额;

  对于生产过程中的成品,可是市场价决定犯罪数额;如果是半成品,按照一定的比例折算。

  在侵占犯罪中,个人分赃数额仅作为量刑的情节,不计入犯罪数额。

  使用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3、刑事律师辩护技巧

  刑事律师应比较对数额的各种计算方式,通过提出较低的数额计算方法,降低犯罪金额,从而减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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